说实话,干了这么多年家事法律服务,最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:“我在中国结了婚,现在人在温哥华/多伦多,这离婚到底该听哪边的法?”
很多朋友以为,只要人出来了,财产在国内,对方就拿我没办法。或者反过来,担心国内的房子是不是也得被加拿大法院分走一半。
今天咱就唠点干的,结合2026年加拿大法院刚判的几个真实案子,把这里头的门道给大伙儿捋清楚。
华人在加拿大离婚,离婚本身(就是解除那张结婚证)必须由各省的高等法院(比如安省Superior Court,BC省Supreme Court)来判。这权力是《离婚法》给的 。但像孩子归谁养、一个月给多少钱这些具体事儿,有些省份的省级法院(Provincial Court)也能管一部分。
【根据BC省《家庭法》第192条和193条,省级法院可以管孩子抚养和配偶赡养,但分财产(比如房子、股票、养老金)这种大事儿,必须得去高等法院 。所以您要是起诉,千万别跑错地儿,否则案子被驳回来,白折腾好几个月。】
还有个硬杠杠: 想在某个省打离婚官司,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在这个省连续住满了至少一年。刚落地的新移民,就算感情再破裂,也得等熬过这一年。
这是华人家庭最容易“踩雷”的地方。加拿大绝大多数省份(像BC省、安省、阿省)的原则是:家庭财产,不管写谁的名,婚内积累的,一人一半。
但这里头有几个细节容易被忽略:
父母给的钱,是借的还是给的?
温哥华那边有个案子,男方说买房的首付是父亲“送”的,想把这笔钱从家庭财产里先刨出去。结果法院一审,发现男方当年为了不让媳妇分钱,又是签宗教离婚协议,又是让老爹在巴基斯坦写声明说这钱只给他一个人。法官根本不买账,认为他故意操纵财务来规避妻子分产,最后这笔钱还是算进去平分了。
【加拿大法院对“排除财产”的举证要求极严。安省家庭法第4(2)条规定,想证明是赠与(只给自己孩子)或遗产,光有一张纸条没用,得有清晰的资金流向证据,比如转账记录、公证过的赠与协议。否则,一律视为家庭财产。】
他要是把资产藏起来怎么办?多伦多上诉法院在2026年1月刚判了个案子(Najm v. Najm),再次提醒大伙儿:别耍小聪明。那个案子里,丈夫没证明股份是老爹给的,反而被发现一直在刻意隔离资产。上诉法院直接驳回,认定他没完成举证责任。加拿大的法官对付隐匿资产下手挺狠。一旦发现,不仅得把钱吐出来,还可能因为“不配合披露”被判承担对方的全部律师费,甚至是惩罚性赔偿。
在加拿大,孩子的抚养费不是拍脑袋定的,是查联邦 Child Support 表格算出来的。【重磅更新:加拿大司法部已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了全新的联邦子女抚养费。】 这是基于2023年税法数据更新的,距离上次2017年版本已经过去了8年 。新表格因为税阶调整,有些收入段的支付金额会有变化。如果您家的抚养费是2017年判的,现在对方收入涨了或者税改影响了,可以申请修改 。
特别注意: 法院看的是你的“挣钱能力”,不是你现在的实际收入。想靠辞职、打现金工来赖账?法官会给你“假定一个收入”,按这个虚高的收入判抚养费 。
有个2026年2月的上诉案(Ad v. Ma),丈夫是牙医,妻子本是牙科技师,分居后妻子马上辞职说要去卖房子,还报高额开销。结果法官根本没按她报的来,直接按她本来能挣到的$45,000年薪来算她的收入和需要 。
【这里有个专业术语叫“补偿性配偶赡养费”。加拿大最高法在 Moge v. Moge 案里说得很明白:不看你当初“如果”怎么选,只看你们婚姻里“实际”怎么过的。一方为了家庭牺牲事业,离婚后经济吃亏,另一方就得补偿,直到她能自立为止 。】婚姻越长,补偿越久。
离婚这事儿,处理好了是重生,处理不好是两败俱伤。有几个坑,咱尽量别踩:
别急着搬出去,先备份家底。 特别是分居那一刻的银行余额、股票市值、房产评估,截图存证。这些是以后算账的基准线。
给孩子花的“大钱”留个心眼。 私校学费、兴趣班、夏令营,这些属于 Section 7“特殊开支”
以后是要按父母收入比例分摊的,不是说谁出不起就能赖掉的。
分居协议别自己瞎签。 尤其是涉及国内房产的,一旦签了英文协议放弃权利,回国想再追,难上加难。